日期:2011-07-21 16:35
自用,上网部分执行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对于全部自筹资金建设的太阳能屋顶和建筑一体化并网电站,按国家批复的光伏标杆电价水平执行。
规范电价结算补贴方式 扶持光伏发电发展
按照国家、省、市三级分摊办法,在国家批复山东省光伏发电项目标杆上网电价前,2010年投产的地面光伏电站电价为1.7元/千瓦时,山东电力集团公 司暂按1.45元/千瓦时结算上网电价,项目所在地设区市承担0.25元/千瓦时;2011年投产的地面光伏电站电价为1.4元/千瓦时,山东电力集团公 司暂按1.29元/千瓦时结算上网电价,项目所在地设区市承担0.11元/千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