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5-24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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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的提出
本次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和股东没有提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提
案。
六、 其它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加盖印章及经办律师签署后生效。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非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它
任何目的。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江苏华盛天龙光电
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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