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5-24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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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日出具确认函,确认:其作为金坛市金融业务主管机关,不会针对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资金出借行为进行任何形式的行政处罚。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发生的资金出借行为不存在被政府金融主管机关处罚的风险。
5. 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后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
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2009年7月26日。发行人董事会于2009年8月28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同意受让实际控制人之一冯金生之妻陈美庆持有的上海晶贵10%的股权。
6. 改制时未作评估
7. 税务
A. 合资企业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中外方股东的所得税处理
中外合资企业两免三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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