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5-24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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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期间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按(财税字[1994]20号)及(国税发[1993]045号),因外方个人股东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因此,冯幼敏作为外方股东,在上述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项下不存在纳税义务。
按(国税发[2000]118号),因公司正享受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外,中方股东无须就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补缴企业所得税。
2008年4月,公司变更为内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除补缴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外,对于中方股东是否有义务就2006年8月公司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补缴企业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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