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龙光电(300029)
日期:2011-05-24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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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admin
税没有法律规定。实际未补缴。
B. 2008年4月,由合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时,外方股东冯幼敏转让所持股权基本按净资产作价,交纳个人所得税
49%的股权转让作价人民币85,000,000。于2008年4月30日,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为人民币152,497,911.64元。
按(国税发[1993]045号),冯幼敏应就前述转让股权取得的超出其出资额的部分的转让收益,依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缴税额总计为人民币15,748,653.54元。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目前中国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成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其自然人股东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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