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2-10-29 22:43
公司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不以任
何方式从事或参与生产任何与股份公司产品相同、相似或可以取代股份公司产品
的业务或活动,并承诺如从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股份公司经营的业务有
竞争或可能有竞争,则立即通知股份公司,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予股份公司;
不制定与股份公司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经营发展规划。
2、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旭亮先生和温琦女士于2011年2月28日向本公司出具了
《关于避免与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作出如下承诺:
自签署本承诺函之日起,在中国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