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起全面实施进口旧机电产品凭证报检制度。最近,国家质检总局和商务部就受理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与进口许可证办理工作的衔接问题又联合发文(质检办检联[2003]第279号),与《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相配套的《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程序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第53号令)也于近日公布。
上述总局公告、总局令、配套程序和联合发文等一系列规章规定的相继出台,使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管走上了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与过去颁发的关于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的相关办法和规定相比,更加完善、系统、规范,更具指导性